Who We Are

公會介紹​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臺灣省園藝技師公會章程

內政部 110 年 1 月台內團字第 109007130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鑑定、育種、繁殖、栽培、修剪、病蟲害防治、加工、處理;公園、庭 園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環境美化、綠化等業務)及相關技術之發展。

十二、 協助政府辦理園藝研究與相關建設發展。

十三、 接受委託或參與園藝相關及推廣業務,提升環境景觀美化、保護樹木、 發展農業技術、農場經營管理、自然生態、教育訓練與休閒遊憩等事務。

十四、 辦理其他法令規定園藝技師公會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七條: 凡依技師法第七條及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方式在執行業務之園藝技師及 園藝科專任工程人員,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執業有任何變更時,除依 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應通知本會辦理登記資料變更。

 第八條: 第七條以外之園藝技師可加入本會成為聯絡會員;對園藝技術與產業有特 殊貢獻者,得授與榮譽會員。上述兩種會員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經 理事會審核通過。上述聯絡會員及榮譽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影本,送由本會根 據有關法令審查合格後方准入會,並提交理事會後發予會員證書,本會將 入會會員名冊提送主管機關核備,必要時本會得保留審查正本之權利。

第一〇 條: 會員入會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會員證書遺失應申請補發。

第一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由會員五人以上之檢舉或經由 理監事之檢舉,經查明屬實,由理監事會議決議,經書面通知後未提出 異議,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予以停止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會員權利三 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 違反技師法及相關法令者。

二、 違反本會章程、公約或決議者。 三、 故意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第一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停權處理,保留會員資料: 一、 轉移會籍到其他公會者。

二、 自願停止執業或受聘者。

三、 出國期限超出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 非執業技師因個人因素不克參與會務者。 須主動向本會申請停權並繳回會員證書。會員停權期間暫停一切權利義 務,並不計入會員資歷年限。

第一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會員受撤銷執業處分者。

二、 會員自然人權力消滅。 三、 會員自行申請退會者。

第一四條: 凡退會之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者,所繳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六、 不登載誇大不實之廣告與宣傳。

七、 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八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

第一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五人,候補理事兩人,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數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者為候補。 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次高票者為副理事 長。 如同票數則再以無記名單記法再次選舉,如仍同票數則以抽籤決定。

 第二〇 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

二、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 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不為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二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二、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三、 建議理事會興革事項。

第二七條: 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二八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依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二九條: 本會設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以辦理本會文書、

 紀錄、會計、庶務及其他事務。前項會務人員應受理事會之指揮監督。

第七章 會議

第三〇 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與既定會議時間內未能完成預定議程時,得擇期 招開該次會議之續會。

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會 員並公告之。

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四、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會同監事召集人召集之,如監事召集人認有必要

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

第三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務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二條: 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 有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 主席。

第三三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

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 之三分之一。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 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兩次無故缺席 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一仟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二仟元整,於每年元月一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 納之,惟於每年九月一日後入會者,常年會費減半。

三、 會員捐款。

四、 相關自辦及受委辦業務收入。

第三五條: 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予以通知停權。

第三六條: 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由理事會編製歲入歲出決算書,送經 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章 酬金標準

第三七條: 會員執行業務應依照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業務章則由理事會另定 之。

第一章 附則及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三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九條: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繳清 舊欠費用後方准入會。

第四〇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四一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之其他類科技師,無所屬技師公會者,得加 入本公會。